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3民初2111号
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全,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吉林省中盛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金红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