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7595号
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系该公司法务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