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7326号
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