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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夏某某;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5180号 原告: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夏某某。 原告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