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林,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上诉人甘肃京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军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谷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达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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