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甘01民终1472号
上诉人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煤矿设计院)、被上诉人甘肃金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4)皋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4)皋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改判由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承担除一审判决的505791.28元外,还要承担1180179.94元的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兰州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原因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可以充分证明第五建设公司施工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是发生变形的主要因素,一审法院却将责任归结于天祥公司,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天祥公司提供的《上海大众汽车4S店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以证明第五建设公司及设计单位对该施工场地杂填土较厚情况进行说明,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未对涉案工程采取相应防变形特殊设计处理具有一定过错,却不判令其承担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有违常理。一审认定对第五建设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却全部采纳了第五建设公司的理由,属于前后矛盾的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和事实前后矛盾。
第五建设公司针对天祥公司的上诉辩称,涉案工程直接原因系地质的自然沉降,与第五建设公司施工无关,所谓第五建设公司地面做法不符合要求仅限于技术层面。一审判决看似判决了30%的责任,实际上是将防止基地沉降意外所有费用都判给了第五建设公司,明显不公平,具体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煤矿设计院针对天祥公司的上诉辩称,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设计方面没有关系,本次设计包括了整体设计和地面设计,其单位完全是依据当时的规范进行设计,满足设计要求。出现下沉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另一方面就是天祥公司使用过程中不当行为造成室外雨水排水渗透到室内的地坪以下。图纸审查是建设单位的义务,与煤矿设计院没有关系,煤矿设计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城监理公司针对天祥公司的上诉辩称,其单位在一审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也提交了相关的检测报告,因此本案中金城监理公司不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4)皋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天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对比检测结论所表述的两个原因,不难看出地基自然沉降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地面做法与事故形成不存在内在因果关系。检测单位认为第五建设公司地面做法不满足设计要求,主要认为地面三七灰土不到位,设计图对地面采用了常规做法,三七灰土厚度为15厘米,施工中由于机械配比,又采用体积比,可能存在不均匀,但是夯实度等均有专用实验室出具实验报告,在对地基防沉降未采取特殊处理的情况下,地面这种常规做法根本无法防止本案事故的发生,检测单位只是从技术层面指出了施工问题,其实地面做法并非本案质量事故的内因。本案加固维修费用大部分是在原设计图的基础上增加设计,大量增加建设成本应由天祥公司自行负担。如第五建设公司地面三七灰土不足,应在原设计范围内承担维修责任,原地面总造价也仅100000元,一审却将增加的设计成本以外费用全部由第五建设公司承担。天祥公司自有涉案地块发生大面积沉降,检测机构也表明杂填土层是地面变形质量事故的原因,且根据相关规定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使用,但天祥公司违反规定将未经审核的图纸投入使用,最终因地质问题引发质量责任,其自身应承担责任。煤矿设计院作为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地址勘察报告是其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勘察报告明确记载涉案地块具有深厚的杂土填层,并在结论性意见第八条中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中对于可能性的变形进行设计处理,然设计单位仅采用一般性设计处理,未见任何针对性特殊设计措施,最终因地基沉降引起质量事故,本案加固维修方案是对原设计图缺陷的弥补,设计单位对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甘肃土木工程设计研究院对第五建设公司针对检测报告提出的异议却不予说明,事实上就是设计存在缺陷的强有力的反证。 天祥公司针对第五建设公司的上诉辩称,检测报告中明确了施工没有达到要求而存在过错责任,由于三七灰土与设计单位图纸不一致而应承担责任,自然沉降有可能是因为施工的原因导致排水回水不通畅,因此,第五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始的勘察报告也明确对地质情况进行了说明,回填土已经达到了稳定的情况,第五建设公司清楚此情况却没有按照图纸要求施工,故对第五建设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认可,煤矿设计院的设计不到位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煤矿设计院针对第五建设公司的上诉辩称,在地面选型的时候其单位专门选择了车库的地形进行设计,杂填土在建筑中是地坪处理的基层,第五建设公司主张对地面应当进行特殊处理没有依据可言。关于加固设计的问题,因加固是因为产生质量问题而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加固措施,加固费用不能证明当初的设计有缺陷,如果认为设计存有缺陷,应当找专业机构评判。 金城监理公司针对第五建设公司的上诉辩称,第五建设公司上诉没有提到金城监理公司在监理中不负责任等问题,其单位也是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监理,对于本案事故质量缺陷金城监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由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承担上海大众汽车4S店维修费用1685970.92元;二、赔偿因质量问题给天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祥公司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的上海大众汽车4S店建筑土建施工图纸设计为煤矿设计院,施工为第五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为金城监理公司。2011年7月5日,天祥公司与第五建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五建设公司对天祥公司的4S店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所包括的建筑土建全部内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8日,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天祥公司提供的图纸、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工程总造价为2260000元,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第五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给天祥公司交付了4S店建筑土建工程。天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4S店地面沉降、内墙及外墙变形。天祥公司与第五建设公司协商修复4S店地面沉降、内墙及外墙变形未果,遂酿成纠纷。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兰州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4S店地面、内墙及围墙变形原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M-15JC-63)检测结论为:1.4S店室内地面和散水变形的原因为地面做法不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其场地存在较厚的杂填土,从而造成该4S店室内外场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2.该4S店墙体变形位置为1×P-R轴线位置和N×9-10轴线位置,具体变形如下,1×P-R轴线位置1×R轴线井桩发生变形,从而导致该位置上部填充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且该位置彩钢夹芯板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引起该位置的窗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N×9-10轴线夹芯彩钢板墙体的变形主要为该位置地面变形后,混凝土地面局部向上翘起,从而造成该位置夹心彩钢板墙体发生不同程度翘曲,门发生不同程度变形,无法灵活开启。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兰州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加固方案(方案编号:TM-15QT-141),该方案的措施和要求为:1.对该4S店室内地面和散水变形位置的地基,采取注浆加固法加固,具体的做法和要求见附图。地基处理后对原室内的管沟、室外散水按照原设计图纸重新施工,对室内地面做法按附图要求施工;2.对该4S店存在变形的加砌混凝土砌块墙体、彩钢夹芯板拆除后墙体重新施工;3.对于墙体变形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门窗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更换。兰州兴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加固方案,作出兰州兴晟造字(2015-227)兰州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加固工程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及异议书的答复,维修加固费用为1685970.92元。一审法院认为,天祥公司与第五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第五建设公司承建天祥公司的4S店建筑土建工程交付后,天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4S店地面沉降、内墙及外墙变形。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天祥公司的4S店室内地面和散水变形的原因为第五建设公司的地面做法不满足设计要求,这也是造成4S店地面沉降、内墙及外墙变形的原因之一;墙体变形为1×P-R轴线位置1×R轴线井桩发生变形,从而导致该位置上部填充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且该位置彩钢夹芯板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引起该位置的窗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N×9-10轴线夹芯彩钢板墙体的变形主要为该位置地面变形后,混凝土地面局部向上翘起,从而造成该位置夹心彩钢板墙体发生不同程度翘曲,门发生不同程度变形,无法灵活开启。因此,第五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天祥公司上海大众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加固方案和兰州兴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天祥公司的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加固工程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及异议书的答复,维修加固费用为1685970.92元,予以确认。天祥公司要求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金城监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天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天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与煤矿设计院设计图纸有关和金城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有关,故驳回天祥公司对煤矿设计院、金城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第五建设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地质状况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与第五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天祥公司以及原设计单位是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天祥公司对自有土地地质状况引起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自身也具有过错,设计单位未对涉案工程采取相应的防变形特殊设计处理,具有一定的过错;天祥公司及设计单位作为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加固维修费用的辩解意见,因第五建设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支付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费用1685970.92元的30%即505791.28元;二、驳回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74元,鉴定费用396858元,共计419532元,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3673元,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负担125859元。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主体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天祥公司与第五建设公司就上海大众汽车4S店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第四条对工程质量标准作了明确约定,即:“严格按照甲方(天祥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该4S店工程项目完工且在第五建设公司保修期内,天祥公司使用过程中4S店出现地面沉降、内墙及外墙变形的情形,而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就造成前述情形的原因之一为第五建设公司地面做法不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场地存在较厚的杂填土,在第五建设公司没有其他证据排除其施工原因造成地面和散水变形的情况下,结合本案事实此检测报告具有一定证明力标准,可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此,第五建设公司并未有证据能证明系天祥公司提供的设计存有缺陷情况下,在保修期内第五建设公司理应承担因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第五建设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五建设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及设计单位存在过错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天祥公司认为应由第五建设公司、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承担除一审判决的505791.28元外,还要承担1180179.94元的4S店地面、内墙及外墙变形维修费用的上诉理由,因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就4S店出现前述情形的成因进行了客观分析,天祥公司亦未对此报告持有异议,故在没有证据证明完全系第五建设公司施工原因或煤矿设计院及金城监理公司行为造成前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4S店出现前述情形的原因,综合本案客观情况确定由第五建设公司承担维修费用30%的责任及煤矿设计院和金城监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故天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天祥公司和第五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2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2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军 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 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
书 记 员  吕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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