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621。
法定代表人:丁喜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芳芳,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任卫艮,该设计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煤矿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