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683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光、徐素妮,均系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45号总部经济区A6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2915835M。
法定代表人:周沐龙。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1361号],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76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761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耀
审判员  欧阳云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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