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7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1333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笔架山、**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798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深圳市**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005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总部经济区****信用代码:9144010172291583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住所地:深圳市光,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路光明商会大厦**:1244030067002297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深圳市**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4.18元,减半收取15217.09元,由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15217.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 德 虎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蔡 妍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