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3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以其与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4元,减半收取189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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