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3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以其与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4元,减半收取189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