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某某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81民初1568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邵武市解放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康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被告**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应支付农资公司货款95680元以及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1020元。诉讼过程中,农资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应支付农资公司货款90680元以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前,**应多次向农资公司购买化肥。2020年3月10日经农资公司核对,**应尚欠农资公司95680元。2020年3月10日,**应在农资公司出具的回执核对单上签字确认。回执载明“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经核对,至2020年3月10日尚欠贵公司的货款95680元。”**应在客户栏签字,并在该回执上备注“7-10月之前收烟收款还清”。之后,**应支付了货款5000元。2020年12月10日,经核对,**应尚欠农资公司货款90680元。2020年12月10日,**应在农资公司出具的回执上签字确认。之后,**应未能支付剩余货款,农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应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农资公司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批发、零售;农药器械、农机具、化工原材料批发、零售;仓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物料包装、装卸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应多次向农资公司购买化肥。2020年12月10日,农资公司与**应就期间往来金额进行结算,**应尚欠农资公司货款90680元。2020年12月10日,**应在农资公司出具的凭证上签字确认,该凭证载明:“回执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经核对,至2020年12月10日尚欠贵司的货款大写人民币玖万零陆佰捌拾元(90680元)客户签字:**应2020年12月10日。”之后,农资公司多次向**应催讨货款,**应均未能支付,农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案立案前,2021年4月27日,农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应在案外人泰宁县天马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闽078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农资公司为此交纳了保全申请费1020元。
上述事实有农资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回执、(2021)闽078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应向农资公司购买化肥,农资公司依约向**应提供了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案涉凭证中载明**应尚欠农资公司货款90680元,故农资公司要求**应支付货款906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农资公司还主张要求**应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规定,农资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90680元;
二、被告**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计1033.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53.5元,由被告**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申屠聪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凤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