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解放西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4636621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但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