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3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蔡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949056R。
负责人:向生明,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托新东街**天府软件园**用代码91510100765061366Q。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9,328.5元及利息等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资金。查,本院以(2020)渝0113执保8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女子监狱的应收款15万元,本院已向重庆市女子监狱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其向本院提出异议,故该应收款暂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9,328.5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肖秉文
审判员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佳瑜
书记员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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