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385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久远新方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远新方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的劳动报酬256492.61元、拖欠工资的利息50001.10元。事实和理由:久远新方向自2017年1月至今未按月足额发放***的工资,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拖欠工资256492.61元,给***造成严重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久远新方向公司应及时结清***的工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久远新方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与久远新方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久远新方向公司担任管理岗位,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2019年4月1日,***与久远新方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久远新方向公司聘用***从事管理工作,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
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工资情况如下,2017年5月19日支付了工资2000元,2017年7月21日支付了2017年1月工资8156.06元,2017年8月30日支付了2017年2月工资8156.06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了2017年3月工资8127.90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了2017年4月工资8156.06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2017年11月工资8156.06元,2018年2月10日支付了2017年12月工资8156.06元。久远新方向公司预支了***2018年度的工资30000元,预支了***2019年度工资50000元,预支了***2020年度工资25000元。
2021年6月2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56492.61元;2.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16468.61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满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结合***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久远新方向公司担任管理岗位,***的月实发工资为8156.06元。后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久远新方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自2019年4月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结合银行卡交易明细,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了***2017年度工资50908.20元,2018年度工资30000元,2019年度工资及劳务报酬50000元,2020年劳务报酬25000元。因久远新方向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权利,久远新方向公司发放给***的工资表等保存在久远新方向公司,但久远新方向公司未提交,故本院按照***的主张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自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按照8156.06元计算,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的劳务报酬按照每月8800元计算,合计欠付工资和劳务报酬249105.42元。
***主张久远新方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合计249105.4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