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社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5幢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8746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94905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061366Q。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社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社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16098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5月20日,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截至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16098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1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周中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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