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14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拓新东路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7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545.35元,执行费159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2402.42元。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1××××0012_C300CNY金额779856.27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规划管理局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2021)川0193执1434号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账户2001××××0012_C300CNY执行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不应被执行,故申请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中止对(2021)川0193执1434号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账户2001××××0012_C300CNY金额779856.27元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0193民初7927号。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查封了成都房屋,该房有抵押,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查封了成都车辆,该车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房屋和车辆。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委托调查等方式未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账户2001××××0012_C300CNY的财产权属待定。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1××××0012_C300CNY金额779856.27元案款做提存处理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海  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