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川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1077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20508.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69502.07元。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商请移送执行函》,提出(2021)川0131执47号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为上述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本院移交案款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作出《公函》,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移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应继续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分,故本案中冻结案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