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11执异4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9916484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回族,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君临天下1号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8101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员工公寓10号楼4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43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系第三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现不能履行(2019)豫0411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商砼款99119.52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