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员工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4318。
法定代表人:黄纪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君临天下**楼**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81016K。
法定代表人:林继东,董事长。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益、李培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西侧龙翔大道北侧常绿大悦城**楼**用代码914104005516189230。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林博,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平顶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隆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常绿隆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839687.7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8万元,由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1213740元;由常绿隆华公司998060元。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及常绿隆华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2日,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执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9日,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王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