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员工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4318。
法定代表人:黄纪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君临天下**楼**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81016K。
法定代表人:林继东,董事长。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益、李培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西侧龙翔大道北侧常绿大悦城**楼**用代码914104005516189230。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林博,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平顶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隆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常绿隆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839687.7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8万元,由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1213740元;由常绿隆华公司998060元。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及常绿隆华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2日,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执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9日,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王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