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702执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福州市台江区象园新村12#101,组织机构代码15466043-1。
法定代表人:黄纪彪,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站里3号(水东中心广场)2幢15层1508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3037-9。
法定代表人:陈青,董事长。
关于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21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7执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4)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7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建超对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4)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闽07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建超对福建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圣龙
执行员 许鹂翔
执行员 吴远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