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391号之一
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联东U谷30-B。
法定代表人:施阿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根、周凯华,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和泰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费为民
审 判 员 施 辰
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