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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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007号
原告: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临港经济区月亮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650452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258号联东U谷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9361601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