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72民初1303号
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258号联东U谷30-B。
法定代表人:施阿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书面确认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