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2078号之二
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东双林村双济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258号联东U谷30-B。
法定代表人:施阿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诉讼费4670元,由原告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