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2888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紫笋街140-2号。
法定代表人:闵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4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19元,由原告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