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2民初61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与被告长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