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吉慈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工业园区三区(灵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76462528R。
法定代表人:钱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慈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文馨路1号递二社区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6616569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慈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37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375元,由原告湖州吉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