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4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对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80进行了冻结。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80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