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6503号
原告:池金良,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287646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德余,男,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金良诉被告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金良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池金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