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409号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2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10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