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23民初4130号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五福路1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泮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梅,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2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6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所建设的安徽武狄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2022年7月1日,原告在进行工资发放时,由于输入错误,误将被告***的工资7400元录入成74000元。2022年7月2日原告核对账目时发现该笔工资存在误发,随即报案并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将误转入其账户的工资外款项66600元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特具状贵院,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临时招募的工人,在原告承建的安徽武狄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工程中从事搭架工作,工资计算方式为按照搭架的面积计算,多劳多得。2022年4月中旬至2022年5月中旬,被告一共工作了1个月左右时间,就离开原告的工地。2022年7月1日,原告的会计在进行工资发放时,误将被告下剩工资7400元,录入成74000元,后银行工作人员将74000元打入被告账户。2022年7月2日,原告核对账目时发现,被告的工资存在错发,随即报案并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人员工资申请信息表、银行的转账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误将被告***工资7400元录入成74000元,并打入被告账户,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报警通知被告返还,被告拒不返还,被告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原告应付被告的工资7400元,由原告提交的人员工资申请信息表、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款为66600元(74000元-7400元)。原告通知被告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知道情况后,拒不返还,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6600元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6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礼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