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柳廷正、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下***号。现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2876465A。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诸德余,安吉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路得坦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70274801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荣永诉被告**正、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路得坦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施**于2018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荣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施荣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