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3执2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凯迪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5528764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经济开发区东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479369-2。
法定代表人干永强。
被执行人:干永强,男,1957年2月7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干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湖安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干永强支付案件款1408700元(含诉讼费8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4087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干永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诸东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