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1134号
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