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阳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万阳装饰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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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065号
原告:***,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万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部后面。
法定代表人:刘建菊。
第三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半月路2-16、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骅。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阳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俞清华
人民陪审员林金生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牟佳丽
代书记员梅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