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04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城门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8B3251B。
法定代表人:徐礼林,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春,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1233089E。
法定代表人:潘水华,该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3元,由原告九江礼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国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邹文婷
书记员钟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