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852号
申请人: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7615740H,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庆丰村委***78号。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惠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惠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1233089E,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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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