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3994号
申请人:曹某,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甲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甲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甲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