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3542号
原告:***,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军,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通江南路259-B-3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