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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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834号
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9437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孙家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卿,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
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施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