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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都中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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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1473号之一
原告:浙江***都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89004265L。
法定代表人:钟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雨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李丽芬,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商贸物流城3幢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65XXL。
法定代表人:翁迎丰。
被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科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94373B。
法定代表人:方志勇。
被告:翁迎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于滨,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刘建勋,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丽芬、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翁迎丰、于滨、刘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都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都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浙江***都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尚阳
人民陪审员金双凤
人民陪审员沈香女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逸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