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568号
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099248X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1212号(汉邦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70864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丰磊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