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70864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3元,减半收取7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