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东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7622号
原告:余姚市东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东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东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东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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