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3004号
原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7086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效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张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章巧燕,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顺公司)诉被告李张明、章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祥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李张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李张明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利息,按月1.5%计算;三、李张明支付律师代理费16800元;四、章巧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张明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4月4日向祥顺公司借款400000元,称周转几天就归还,后于2019年4月12日归还。归还当日,李张明称其家庭生活、业务发展需要欲向祥顺公司借款700000元,周转几天就归还。祥顺公司同意借款,李张明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到2019年4月19日,并自愿承担借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当日,祥顺公司按约定给付了借款。事后,李张明并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另查明,李张明与章巧燕为夫妻,共同生活。李张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且借款时李张明与章巧燕为夫妻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法院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张明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9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系争借款系公安机关侦查调查范围。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鉴于此,本案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明
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
人民陪审员  何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孙明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