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403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炜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70864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鹏,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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