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316号
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099248X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汉邦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70864G,住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晓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39073,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2-1))、(12-11)、(12-12)。
法定代表人:周传青。
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预收6768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杭州富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胡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