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3875号之三
原告:***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纪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晓芹。
原告***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6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6元,由原告***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学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凌宇
书 记 员 岳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