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5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33楼C座12楼。

负责人陈泽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律涌组。

法定代表人李言寿。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德兴大厦2栋3层一区。

法定代表人李言寿。

被执行人李言寿,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赵甫龙,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刘延,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李言寿、赵甫龙、刘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5038062.53元、罚息1943868.90元,返还诉讼费324521.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70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李言寿、赵甫龙、刘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三)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系本案抵押物),并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因案外人陈某、陈某对上述房产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本案暂不能处理。(四)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93.17元,扣除执行费2890.99元,余款10202.1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五)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延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房产及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房产,该房产待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再决定下一步处置措施。(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粤S×××××、粤S×××××、粤S×××××、粤S×××××、粤S×××××、粤S×××××、粤S×××××、粤S×××××车辆档案,因暂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于2019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霍 惠 媚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