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

CHINANPLHOLDINGSPTE.LTD、东莞市金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CHINANPLHOLDINGSPTE.LTD.(中文名称:中国信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77RobinsonRoad,#13-00ROBINSON77,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KIMMOBENJAMTAMMELA。

被执行人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乌石岗新村东区9巷9号。

法定代表人董友华。

被执行人东莞市铭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天翔区第8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潘。

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律涌组。

法定代表人李言寿。

被执行人董友华,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廖永桥,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曾香苑,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执行人CHINANPLHOLDINGSPTE.LTD.(中文名称:中国信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铭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董友华、廖永桥、曾香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2049161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99449元,以上共计321496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粤1971执8674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铭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广场××号、××号、××号、××号、××号、××号、××号(产权证号:270059xxxx、27059xxxx、270059xxxx、27005xxxxx、270059xxxx、270059xxxx、270059xxxx)的商铺。本案在处置上述商铺过程中,对案涉商铺实行不带租拍卖,并将该情况告知了向本院主张租赁权的案外人东莞市蓝天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蓝天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称因案涉商铺较多,是否带租拍卖将影响到标的物能否顺利变现及变现的价格,故向本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另,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受托单位未回复本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傅沛佳

审判员  邵 聪

审判员  梁光伟

二○一九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宗盛